南京刑事律师谈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
本文作者:南京刑事律师王灿林律师
近段时间,媒体上多次报道高空抛物酿造悲剧的新闻报道,在我们生活周围,高空抛物确实也是屡见不鲜的现象。究其原因,可能是人们对高空抛物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法律后果认识不深,重视度不够。南京刑事律师王灿林提醒,高空抛物的行为应当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介绍如下。
一、民事责任
第一种情况,能够确认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该栋楼的所有业主或者实际使用人都可能会被告上法庭,承担补偿责任。
二、刑事责任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4条、115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高空抛物的行为人,主观上明知高空抛物等行为会损害人员、财产的安全,仍将物品从高楼扔下,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同时也对楼下行人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危险,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高空抛物,因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该两个条款均规定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可能构成下个罪名。
3、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5条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南京刑事律师再次提醒:高空抛物可能会带来严重危害后果,行为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带来牢狱之灾,建议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律意识,同时大家也要自我约束、相互监督,积极履行对建筑物及相关物品的保管、维护和注意义务,加强自律和社会公德意识,避免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营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文明居住,文明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