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灿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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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交警涉嫌酒驾|律师提醒:酒后驾车危害大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发布者:王灿林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5日|分类:交通事故 |785人看过

近日,关于酒后驾车的新闻报道非常热闹,广州越秀区规定醉酒驾车酒精含量不超过130mg/100ml参加40小时公益服务可以酌情不起诉,河南女子醉驾玛莎拉蒂造成2死3伤,广西交警酒后驾车造车1死1伤。“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老百姓熟知的口头禅,但仍然有人存在侥幸心理酒后驾车从而酿成惨剧,笔者在办理醉驾案件中发现大多数酒驾者存在这样的侥幸心理,殊不知,酒后判断力和控制力都会减弱,可能瞬间发生危险,威胁到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南京刑事律师王灿林律师解读酒后驾车的危害及法律风险:

1、酒后驾车血液酒精含量未达到80mg/100ml,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酒后驾车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涉嫌危险驾驶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酒后驾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主观上系过失,涉嫌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驾车危害公共安全,且主观上追求或者放任,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关于驾驶证的问题。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6、关于公职的问题。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南京刑事律师王灿林律师办理醉酒驾车危险驾驶罪案件实务经验:

1、在案证据能否证明被告人就是案发时驾驶人。车辆由谁驾驶以及行车路线是案件的基本事实,公安机关在办理醉驾案件时,一般会在现场通过执法记录仪固定该事实,但单凭该证据尚不能适用所有案件,有的案件是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晚到现场,那么此类案件就需要结合现场证人证言、现场路面监控进行认定。辩护人在办理危险驾驶罪案件时,一定不能忽视对该事实的证据审查,不能当然地认为被告人就是驾驶人,笔者在办理的一起案件中,现场证人、视频监控均不能证实被告人就是驾驶人,虽然被告人认罪悔罪,但整个案件这一点仍然存疑,最终争取了从轻判决。

2、着重审查抽血到送检环节操作的规范性。这个过程,在案证据往往有以下证据:血样提取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抽血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或者照片。先从证据链上看,明显缺少办案人员与公安物证保管室的交接手续以及保存记录,但司法实践中,这些只能被认定为证据上的瑕疵,不足以影响案件;辩护人应当重视对《血样提取登记表》的审查,该表上其实记载了很多关键信息,比如抽血时间、抽血地点、抽血量、血样试管编号、血样试管种类、医师身份、办案民警身份、签名字样,这些形成于现场的信息必须与在案其他证据比对,从中发现问题,比如血样是否具有同一性、抽血地点与受案登记表是否一致、抽血时间与路程是否相符、抽血量能否适宜鉴定、办案民警签名字样与其他材料中的签名是否一致等等。

3、注重审查鉴定意见。一般此类案件中,鉴定意见就一张纸,相对比较简单,往往只有委托信息、案件基本信息、鉴定过程简单描述采用的标准直接出鉴定结果。根据鉴定规范,该鉴定意见并不符合鉴定报告的形式要件,对于鉴定过程没有详细描述。因而,审查醉驾型的鉴定意见时,首先从报告记载的信息中审查鉴定委托时间是否符合规范,鉴定机构编号与血样抽取的编号是否同一,委托人与送检人身份是否符合规范。鉴定标准是否正确等。然而,更重要的是,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鉴定过程详细记录,从中找出鉴定人的操作是否符合鉴定标准规范,计算方式是否科学,得出结论是否正确。

4、审视法定、酌定减轻、从轻情节。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中,找出减轻从轻情节往往容易被采纳。比如,醉酒驾车是否有紧迫事务、醉酒驾车的路况路程及时间、醉驾车型是否为摩托车、案发后是否在现场等待处理有无自首情节等。

笔者认为,刑事案件无大小,任何案件必须严格适用证明标准审查证据,应当把目光聚焦在法律事实上。

 

王灿林律师|南京律协刑委会委员|手机13951915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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