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构成全责的情况主要是以下这些: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
2、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3、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4、未按标志标线通行的
5、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6、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
7、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的
8、未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的
9、遇到障碍物不理让的
10、转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的
11、右转弯车辆未让放行车辆的
12、车辆闯红灯的
13、禁止掉头的路口强行掉头的
14、路口逆行的
15、未按导向车道指示方向行驶的
16、超越正在左转弯车辆的
17、超越正在掉头车辆的
18、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的
19、从右侧超越前车的
20、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21、行经危险路段时超车的
22、掉头车辆不让直行车辆的
23、驶入禁行路的
24、溜车的
25、不按规定倒车的
26、逆向行驶的
27、强行变更车道的
28、货物遗洒过程中导致交通事故的
29、追撞前车尾部的
30、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