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月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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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未尽到安全防护、警示义务造成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杨月影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56次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市地、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管养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实施公路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各种违反《公路法》的行为,防止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高速公路未尽清扫义务造成车祸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此条规定,除非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高速公路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首先要证明道路设施没有管理、维护上的瑕疵,形成了举证责任倒置。然而,高速公路要想做到所有设施没有瑕疵,几乎没有可能,索赔者提出合同关系和管理瑕疵,却十分奏效,这也成了高速公路的致命软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因道路管理者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就是道路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情况下,就应认定公路管理者有过错,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公路管理者违反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高速公路管理者实施了违反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的行为。高速公路管路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通常都是通过不作为的方式,具体表现为能够作为而免于作为或不作为,第二,相对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第三,相对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与公路管理者实施了违反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四,公路管理者违反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的行为存在过错。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项构成要件才能构成高速公路管理者违反安全防护,警示义务的不侵权责任。

  本案中要准确认定高速公路管理者应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主要要查明该管理者是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即是否依法对路况进行巡查等,若其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即不承担责任,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六条第一条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本人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本科,学士学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已近10年。执业前曾在某法院执行局工作多年,有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62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