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月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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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夫妻另一方的还款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杨月影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6次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实践中,借款人往往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借款发生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实际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法律标准,要审查是否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审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对于债务的实际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这一问题的判断,就需要结合债权人提供的证据、银行流水记录、交易凭证等一系列事实材料进行细致入微且全面详尽的分析与考量。出借人虽举证借款人配偶曾以个人账户向其还款,但该还款行为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事后追认,也无法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人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本科,学士学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已近10年。执业前曾在某法院执行局工作多年,有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62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