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有以下情形的,对事故的发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过错包括明知对方无有效驾驶证仍出借车辆、车主出借车辆时故意不告知或保证车辆无瑕疵等情形。
3、出借的车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要求或有安全隐患。即车主将车出借之前必须确保车辆能安全行驶,包括确保刹车、轮胎等不存在故障等情形。
4、明知车辆使用人未持有相应证照依然出借。即应当知悉车辆的实际使用人,车辆使用人是否取得相应的证件,准驾类型与车辆类型是否匹配等。
5、明知车辆使用人有过错行为依然出借。即车主出借车辆前应当了解车辆使用人是否符合正常驾驶的条件,不存在喝酒、吸毒等过错行为。
如果不存在以上情形,车主不需要承担责任。
杨月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