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月影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2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无锡东大印刷有限公司与新华区永顺食品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民初789号 原告:无锡东大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区XX,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XX, 经营者:A, 原告无锡XX公司与被告新华区XX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无锡XX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有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