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月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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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XX公司与新华区XX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杨月影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2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无锡东大印刷有限公司与新华区永顺食品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民初789号 原告:无锡东大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区XX,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XX, 经营者:A, 原告无锡XX公司与被告新华区XX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无锡XX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有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D
本人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本科,学士学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已近10年。执业前曾在某法院执行局工作多年,有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62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