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月影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2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无锡东大印刷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长安区德弘食品商行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民初788号 原告无锡东大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XX(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B,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德弘食品商行,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南三条建国食品城西院D区一层13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XX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德弘食品商行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XX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XX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XX公司负担, 审判长A 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