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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民交叉思维通过无罪辩护+民事诉讼实现不起诉 —以交通事故导致过失致人死亡案不起诉为例

作者:王纯律师时间:2025年09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6次举报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4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陆某驾驶小型轿车驶入未投入使用的福康路(朱家河桥至韩西路段),与被害人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刘某又与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被害人刘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律师策略】:

以刑民交叉思维做好案件定性辩护、情节辩护,首先,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交无罪辩护法律意见,申请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申请检察机关不予起诉;其次,与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沟通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确认责任主体,与被害人家属沟通劝解单独提起交通事故民事诉讼,争取获得保险公司等各方主体赔偿。最后,在争取保险公司赔偿后,积极与被害人家属沟通刑事和解、谅解,尽量赔偿被害人损失。

1、向公安机关提交无罪辩护法律意见,论证本案系典型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陆某不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陆某没有犯罪过失,陆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申请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依法撤销案件。

2、积极与被害人家属沟通,劝解被害人家属单独提起交通事故民事诉讼,在被害人家属拒绝诉讼情况下,督促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出具责任事故认定,界定各方主体责任,确保保险公司赔偿。

3、积极与被害人家属沟通,以较少赔偿获取被害人刑事谅解。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认为陆某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赔偿被害人方损失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不起诉。

【典型意义】:

1、在非开放性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在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况下,肇事者并不一定构成过失死亡或交通肇事罪;但是在没有做好被害人家属精神抚慰及民事赔偿的情况下,即使坚持无罪辩护,实现绝对无罪的可能性也较小。

2、在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出于慎重,一般不会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最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但是保险公司却因无责任事故认定而拒绝赔付。

3、在机动车已投保(交强险及大额商业险)、保险公司因无责任事故认定拒绝赔付的情况下,肇事者可能要个人承担巨额赔偿,此时肇事者全部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的难度增大、可能性较低。

4、在无罪辩护+民事赔偿都陷入两难的情况下,一方面,通过无罪辩护及多方沟通,督促交警部门出具相关责任事故认定,确认道路建设施工方、陆某(机动车)、刘某(电动车)、徐某(电动车)各方责任,进而督促保险公司代为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另一方面,在交警部门不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保险公司不赔偿的情况下,或者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保险公司也不赔偿的情况下,做好与被害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劝解被害人家属提起交通事故民事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确定交通事故原因、确定责任主体及其责任比例,判定保险公司代肇事者赔偿,为被害人获得多方主体、全部赔偿创造条件,化解被害人家属仇恨、做好被害人家属精神抚慰;

【律师简介】:

王纯律师,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副主任、盈科江苏区域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全国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主要从事商事诉讼、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以及刑民交叉业务,曾为中国移动扬州分公司、华东新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扬州市浙江(温州)商会、扬州市福建商会、扬州市丹东商会、江苏省黑龙江商会等多家央企公司、商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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