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印度监狱的“小康生活”来谈刑罚的本质属性
今日,在深圳的《晶报》(
读罢此报道,作为律师,我不禁觉得好笑。其实,类似这样的报道已是屡见不鲜了。这不得不又让我们来关注一个很经典的法律问题,那就是:监狱到底用来干什么?刑罚的本质到底是什么?
我个人认为:刑罚,综观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指的是一个国家为了防止犯罪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侵犯而规定的,由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之上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因此,使犯罪人承受一定的剥夺性痛苦,是刑罚的惩罚性质,也是刑罚的本质属性。当然,把刑罚当作摧残人、折磨人的报复手段,肯定是错误的,也是和世界司法文明发展的主流相违背的。“同态复仇习惯”(也就是说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如犯罪份子把别人的手砍断,那么司法机关或者被害人的家人也把犯罪份子的手砍下来,进行同态复仇。中国古装武打戏里的“报仇”就是政府所认可的一种合法的私力救济行为)作为一种最原始的刑罚手法早已被各国法律所禁止,但是,我们也不能让囚犯们过得太舒服、太安逸!如果违反刑罚的本质属性,超越一个国家的国情、社会的平均价值观念以及社会人道主义所能允许的限度,把刑罚视为仁慈的东西,甚至于把服刑人员的生活待遇提高到超过普通老百姓的一般水平而达到令人向往的地步,这样就违背了刑罚的基本属性,同时也违背了法的价值或者说法的基本精神,势必会与刑罚的属性背道而驰,从而制造或者生产出更多的犯罪份子。如上述报道中的印度监狱的情况,已不仅仅是一种不妥当或者不合适的行为,而已经是一种非常严重的司法问题了。这也正好应合了西方的那句法律名言:“监狱正在为自己制造更多的敌人!”
监狱毕竟是关押人的地方,而不是度假或者休养的好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