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什么是“刑事自诉”和“告诉才处理”

发布者:陈伟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3181人看过

(深圳陈伟律师   手机:13715219058)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一个类型。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必须是《刑法》分则中法律明确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且只有四个罪名,即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这四个罪名中,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暴力干涉婚姻致人死亡都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自诉案件除了以上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外,还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愿意伤害案(轻伤)、非法干涉通信自由案、侵犯知识产权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遗弃案,已经侵害公民人身与财产权利法定刑为三年以下的各种犯罪。

    故意伤害轻伤,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也可以自诉。

    以上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也就是说,国家机关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被害人可要求不法行为实施方进行相应的民事赔偿,并且在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后,被害人可以放弃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可以不进行民事赔偿,但被害人自愿放弃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被害人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立案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类案件也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但是和前两种有一些区别,如不能适用调解和和解结案,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等等。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