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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能否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发布者:王华珍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698人看过

离婚时能否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案例

 

张三和李四因感情破裂意欲离婚,双方育有两个女儿,婚后有一套房屋,张三和李四私下就离婚问题进行了协商,双方无意见,但对抚养费支付和财产分割存在异议,张三抚养两个孩子,但是要求李四一次性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至孩子18岁满,如果李四无力支付,能否从要给李四分得的财产折抵抚养费?

 

                             答案

一、抚养费给付的原则 

(1)一般原则 

    抚养费如何给付应当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或者经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确定。但人民法院对于父母双方协议约定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的,应当进行审查。如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可能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应不予准许此项协议。现实中有的夫妻为了达成离婚的目的,有的为了争取子女由自己抚养,往往不惜在子女抚育费方面向对方作出让步。 但是,父母承担子女的抚育费,这是父母的义务,是子女的权利。父母一方在子女抚育费问题上向另一方作出不适当让步,损害的是子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为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种损害子女合法权益的协议,自然不能准许。

   离婚的夫妻对子女的抚养费数额达不成协议的,由法院判决,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既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也要考虑父或母给付的实际能力。至于实际需要的数额,一 般应参照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居住在城市的子女的抚养费,一般应比居住在农村的高 一些。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胡康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6 月第1 版。 

(2)抚养费的数额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分两种情况:一是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工资总额的计算,应当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岗位补贴等。二是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其当年总收入或其所处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如农民给付的抚养费的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主的子女抚养费,应根据其经营状况和实际利润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胡康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6 月第1 版。 

 (3)抚养费的给付方法 

    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通常,有工资收入的,应按月或定期给付现金,农民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现金、实物。有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但对于一方要求一次性给付的要慎重处理,确有必要采取一次性给付的,要注意掌握条件。以下情况可以一次性给付:一是出国、出境人员;二是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业主等人员;三是下落不明的一方以财产折抵的;四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胡康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 年6 月第1 版。

(4)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父母抚养费的给付截止到什么时间?是到孩子18 岁成人为止呢,还是到子女独立生活?独立生活的界限如何掌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 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家长必须为未成年人完成9年义务教育负有责任,至于9年以后的教育,父母就没有必然的义务支付学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1)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 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 的。 

    法律对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不作硬性规定,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个案处理。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胡康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 年6 月第1 版。

二、抚养费一次性给付或折抵的判决

(1)支持的判决

(2018)辽01民终1616号判决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抚养费应否一次性给付 问题,应从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的角度出发予以衡量。本案中,杨栩 栩长期居住、工作在国外,且表示是 否按期给付抚养费要视能否满足子女 探视情况而定。子女抚养费目的在于 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益,探视权是 父母的权益,若二者之间发生冲突, 应优先考虑保障子女的权益,父母任 何一方不得以对方妨碍探视为由而拒 绝给付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 性给付。史策名主张一次性给付有法 律依据,也更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 合法权益。结合杨栩栩在国外工作生 活的实际情况,对该上诉请求予以支 持,抚养费数额按每月1500元计算,自2017年8月20日起至子女年满18周 岁时止共计21.6万元。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关于离婚、子女抚养、房产分 割、债务承担等内容,抚养费部分变 更为由杨栩栩一次性给付21.6万元。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忠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李国军对该案件的评析为:

【评析】 我国婚姻法有关子女抚养、抚养费的负担等问题,除婚姻法第二十一 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七条中确立的给付抚养费为父母的法定义务及离婚后抚养费负担的基本规则外,司法实践中,主要有赖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 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意见》 规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其中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但对于什么情况下可一次性给付并未给出明 确的条件和判断标准,仍有赖法官根 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对此,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一)、关于抚养费及给付方式等问题,法官自由裁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应在于最大化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二)、抚养费是未成年子女基本生存权利的保障,法官应优先考虑对该权益的保障。

(三)、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应符合可行性及必要性条件

基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对生存 权利的保障,法官对于一次性给付抚 养费的裁量,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一次性给付的可行性。可行性考察的是给付义务人的给付能力。《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即确定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应以定期给付为原则,一次性给付为例外。作此规定,既有子女实际需要的考虑——子女的日常生活开销数额不大,无需抚养义务人一次性给付大额的抚养费;也有对抚养义务人给付能力的考虑——对绝大多人而言,并无一次性给付大额抚养费的能力。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不能为了保障子女的生存需 求而令父母陷于生活上的困境。司法 实践当中,最常见的判决是令给付义 人按月支付抚养费。按月获得劳动 报酬,按月给付抚养费,符合社会公 众的认知和公平正义原则。判令一次 性给付全部抚养费,首要考虑的因素 应当是义务人是否具有给付能力。如 无给付能力,则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根本无法执行,既损法律的权威,也缺乏公平正义的价值基础。《意见》 第8条中的“有条件”为可行性的判 断标准,即抚养义务人是否具有履行 判决所确定的一次性给付全部抚养费的能力。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经济基础。 

   2.一次性给付的必要性。必要性 考察的重点在于对子女权益的保障。作为抚养费给付方式的例外规定,法官在裁判时应当严格把握,在一次性给付比定期给付更有利于子女利益的 前提下,才应作此考虑。只有存在不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子女的生存权利 将得不到有效保障,甚至受到严重威胁,具有一定程度的现实紧迫性的情形,才应当判令一次性给付。比如,给付义务人可能存在逃避履行义务或者恶意转移财产以致不能按期给付抚养费等情形。就本案而言,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杨栩栩分得大量现金财产,具有相应的经济基础。一次性给付的抚养费,仅占其分得财 产的五分之一,对其影响不大,符合可行性条件;杨栩栩长期在国外工作生活并欲定居,且欲以给付抚养费作 为制衡探视权的手段,存在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可能性。一旦杨栩栩拒绝 给付抚养费,因其不在国内生活居 住,判决将很难强制执行,子女的生存权益面临现实的危险。相较而言,判令一次性给付全部抚养费,足以避免判决无法执行的风险,更有利于保 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因而符合一次性 给付的必要性条件。对于杨栩栩主张以给付抚养费的方式保障探视权实现的问题,一方面,给付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也是对子女基本生存权利的保障,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另一方面,因子女跟随 史策名生活在国内,即便史策名拒绝其探视,也可通过强制执行探视权判 决的手段得到履行,以保障杨栩栩 探视子女的权利。从保障子女权益出发,当子女生存权益与父母的探视权等权益发生冲突,法官应当首先考虑的是子女的权益,优先保障子女生存需要,以期实现子女权益的最大化。 故二审予以改判,对一次性给付抚养 费的诉请予以支持。

 

(2)不予支持的判决。

 

(2015)滨中民一终字第636号判决,法院认为“关于上诉人赵某甲上诉主张婚生子赵某乙的抚养费与财产、债务处理后相互折抵的问题,被上诉人张某不同意相互折抵处理。对此,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2019)鄂0116民初2166号判决,法院认为“对于原告主张全部抚养费一次性支付的诉讼请求,不符合离婚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也未考虑到被告的实际经济状况况及给付能力,本院不予支持”。

     (2015)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281号判决书以及(2019)鄂0116民初2371号判决书均认为“被告卢某1辩称要求盛某对婚生女卢某2从目前至十八周岁的抚养费一次性支付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实务中,法院前行判决抚养费一次性给付的案例少之又少,就如同前面所述,抚养费一次性给付的条件为:一是出国、出境人员;二是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业主等人员;三是下落不明的一方以财产折抵的;四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张三和李四的情况并不属于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种,如果李四不同意,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支持张三一次性折抵抚养费的请求。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 ,法院会从保护被抚养人根本利益的 角度出发,兼顾其他当事人的利益,评估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风险。一是直接抚养子女人是否会挪用或者挥霍,二是子女成长过程中实际情况会否发生变化,三是是否会造成支付方生活困难等。据此,做出合情合法合理的裁决。总体来说,按月支付抚养费是原则,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受各种条件限制,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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