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我和小李谈恋爱四年,来来回回和她吃饭,买东西花了差不多20万元,后来我们分手,请问这个钱可以要回吗?
律师解答:恋人双方在恋爱期间,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或特别约定,一方向对方大量给付财物,一般应认定为赠与。但赠与应以结婚为目的,这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和善良风俗。如果双方最终没有缔结婚姻,则一方大量赠与财产的目的落空,接受财物的一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返还,但是需要收集充足的证据。
如果两人之间仅仅是恋爱吃饭、看电影、赠送小礼品,那么属于一方对另外一方的一般赠与,不需要返还。男女之间因爱情赠与对方礼物,赠与的财物交付以后,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根据合同法赠与行为不可以撤销,故应不予返还。
如果双方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互相发红包,属于好意施惠行为,是一方出于增进私人情谊为目的或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而无偿为另一方提供物质或者服务的行为,双方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好意施惠行为并不属于法律行为,不在法律调整范围之内,因此,对于这个问题,法院一般也不予以处理。
律师建议:如果一方给另外一方发红包或者付款,最好标明红包或付款性质和用途,如用于还款、借款、购物等,这样即使分手,借款可以要求返还,否则很难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