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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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律师教你如何争取消法中的三倍赔偿

发布者:王华珍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6日|分类:法律顾问 |1182人看过


 

又是一年3·15,各种“霸王条款”、“以假乱真”、“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商品琳琅满目的出现在消费者眼前。很多人说在二手车市场,花百八十块钱就能调整普通车型的公里表,“回春”个几万公里分分钟搞定。难道这样的行为就不“违法”吗?面对这些不诚信行为,我们又该何去何从呢?现和大家分享一下自己最近代理的一起二手车买卖调表欺诈案件。

  案情回顾

2018年11月28日,陈女士从58同城二手车平台网站上看到了一辆二手车,立即就有一位张先生从该网站上和陈女士联系,陈女士按照网站上张先生发送的地址到达了汉阳武汉某好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店铺内的电脑上看车,在张先生的推荐下陈女士选择了一辆东风标致车408,当时张先生立即给车主王先生打电话让他10分钟内把车开到汉阳店铺,张先生和王先生告诉陈女士该车行使里程数为3万多公里,车辆发动机、底盘、车架等关键部位无任何障碍,未出现过任何大事故。陈女士见车辆外表较新,且张先生和王先生都告知车况良好,于是当天在该店铺内签订了《二手车买卖(中介)合同》,支付了首付款、评估费、中介费、保险费等各项费用3万元。2018年12月3日,张先生为陈女士办理了过户手续和二手车贷款手续,次日,王先生把车交付给陈女士,陈女士在开回家的路上车辆就显示发动机故障,且踩油门无力,陈女士只好在大白天就一路打着双闪将车开往最近的4S店,4S店工作人员诊断后告知陈女士该车辆行使里程实际公里数122867KM,这下陈女士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立即电话和张先生联系。张先生告诉陈女士车是她自己反复看好的,也在店铺附近试驾过,然后才签订合同的,合同上清楚标注“表显里程数不代表实际里程数”,自己没有任何欺诈行为,自己只是中介方,有问题和卖家联系,陈女士又找到合同上卖方王先生的电话,接电话的人告知陈女士,他不认识陈女士,更没有签订过车辆买卖合同。无奈之下,陈女士只好委托笔者提起诉讼。

一、律师教你收集证据

    1、通过车管所查询车辆初始登记信息、过户信息及保险信息

笔者前往武汉市车管所查询档案后得知,该车辆在2016年初始登记于湖北网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下,新车不含税价格为11万元,2018年3月初王先生以3万元的价格买到手。2018年11月28日,王先生将车辆以8万元的价格过户给陈女士。

2、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和客服电话,查询车辆事故信息

笔者通过从车管所查询到的保险单信息又从保险公司网站和客服电话查询得知该车发生多起交通事故。

3、从4S店查询车辆的维修记录和里程数

 

笔者又前往东风标致4S店查询该车辆维修信息,4S店工作人员告知笔者2018年4月该车在4S店内保养维修,当时车辆的里程数已经是105287公里,在笔者递交了相关手续后,4S店工作人员向笔者出具了盖章的纸质信息以及目前车辆现状的情况说明。

4、去卖车现场拍照、录音,收集有价值信息。

 

笔者和陈女士一起去武汉某好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店铺拍照,将店铺内电脑网页上供当事人选择车辆的信息进行拍照固定,并将店铺内标语拍照,诸如“1、259项专业检测,2、30天可退还,3、1年2万公里质保,3、车辆寄售平台”。然后再和该公司的经办人谈话录音,再次确认当时车辆里程数为3万公里并确认该公司和合同上卖家之间系寄售关系,车辆购买30天内可以退还,一年2万公里质保,质保期为3年。

5、给合同上卖家打电话录音。

 

笔者给合同上卖家王先生电话“咨询”买车事宜,王先生告诉笔者,自己前不久出卖过一台东风标致408轿车,该车行驶里程数为3万公里,如需购买,可以在三五天内供货。自己是专业从事二手车买卖业务的,已经做这一行有一年多了,自己的公司在汉西,并向笔者发送短信,邀请笔者前往看车。笔者让陈女士给卖家王先生电话,王先生告诉陈女士他根本不认识陈女士,没有和陈女士签订过任何合同,更没有收到过陈女士支付的购车款,当陈女士一提到车辆里程表事宜时,王先生立即告诉陈女士她可能被骗了。

6、查询卖家身份信息

 

笔者持合法手续前往公安机关打印了卖家身份信息,从而去法院起诉立案。

二、律师教你去立案

1、案由的选择

 

笔者和陈女士反复沟通案情后,双方确定了以下几个诉讼请求:

1、撤销三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中介)合同》,2、王先生收回销售给陈女士的东风标致408轿车一辆并返还陈女士购车款8万元元。3、王先生赔偿陈女士三倍购车款24万元。4、王先生赔偿陈女士各项费用损失40199.52元(包括购车贷款利息及手续费支出31217.52元、保险费用4551元、修理费及拆检费2431元、中介费2000元)。5、武汉某好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各项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由王先生和武汉某好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管辖法院的确定

   侵权纠纷的管辖地相关法律规定如下: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第二十六条规定: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故本案中无论是从上述哪个法条的规定来看,汉阳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经历了一番波折之后,法官终于给笔者开票立案了。

三、律师教你去开庭

1、开庭

2019年2月26日上午9:00汉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首先由笔者向法庭宣读了起诉状并出示了58聊天记录、微信聊记录、购车合同及发票、陈女士和王先生的录音、陈女士和张先生的录音、武汉市车管所机动车信息查询表、东风某沙湖店查询单、东风某江岸店情况说明、保险理赔查询记录、付款流水、车辆抵押贷款合同、重庆富民银行放款短信等证据材料。庭审中被告王先生虽然全部认可笔者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但拒不承认签订过买卖合同,也不承认收到过任何购车款,更不承认自己对车辆里程表动过手脚。武汉某好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先生在庭审中也认可所有证据的“三性”,但反复强调自己只是一个中介,自己也就收取了2000元中介费,愿意将中介费全额退还,当时车子仪表盘的确显示3万公里,且合同中明确写明“表显里程数不代表实际里程数”,自己并未实施任何欺诈行为。法官在询问王先生和武汉某好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交时,双方均回答没有。俗话说,打官司就是要打证据,显然在庭审的一开始笔者就占据了上风。庭审调查中法官询问武汉某好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王先生之间是什么关系,武汉某好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先生回答他们也不认识王先生,他们公司有一个寄售平台网站,车主自己把信息放上去,如果有买家看中车辆,他们才会和车主联系将车开到他们店里看车。法官又问武汉某好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先生给王先生转了多少购车款。张先生回答转了8万元。法官要求武汉某好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5个工作日内提供转账流水。法院问各方是否同意调解,王先生和张先生“理直气壮”异口同声地说不同意调解。

2、调解

眼看5个工作日已经过去了,但武汉某好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却提供不出任何转账流水,2019年3月5日,法官通知各方去法院做调解工作,这次王先生又改口说自己当时工作忙,委托自己的朋友李先生代自己签订的买卖合同,钱也是让武汉某好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转给了自己的朋友凃先生,因为自己还欠凃先生六七万元债务。

2019年3月12日,法院再次组织各方来到法院调解,该案还有可能涉嫌刑事诈骗,我们也准备好了报案材料,如果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我们也会向公安机关报案。于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各方达成了调解意见:1、解除三方的《二手车买卖(中介)合同》。2、陈女士将车退回给王先生,王先生将购车款8万元全部退还给陈女士。3、武汉某好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退还陈女士中介费2千元。4、王先生和张先生平均分担了陈女士的全部损失并对其进行了一定数量的赔偿。

四、律师教你来用法:

在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确定一方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捏造虚假事实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应以其所隐瞒的情况或捏造的事实是否足以对另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形成及其内容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为标准。在二手车交易领域内,二手汽车的行驶里程是影响消费者选择权的重要信息,二手车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车辆的实际里程。本案中陈女士也正是基于张先生和王先生告知车辆里程数仅为3万多公里,才同意以8万的价格购买。试想一下,如果陈女士一开始就知晓涉案车辆里程数已经是十二万多公里,多次发生交通事故,王先生当时从上家购买时仅为3万元,那么任何一个正常理智的消费者还会花8万元来购买这样的一辆车吗?陈女士花8万元是要购买一辆实际里程数是3万公里的二手车而非12万多公里的二手车。

通过王先生购买的价格以及办理过户时知晓卖家是网约汽车有限公司的信息,且在车辆过户到王先生名下的2018年4月,该车在4S店保养维修过,当时4S店也有显示车辆的里程数已经是10万多公里,不可能在驾驶一段时间之后,车辆的里程数自动“回春”到3万公里。王先生的欺诈行为系显而易见,且王先生的欺诈行为使陈女士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从二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此外,更无证据表明陈女士在购车时,就知道车辆的实际行驶里程数为12万多公里。故王先生、武汉某好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陈女士要求撤销三方《二手车买卖(中介)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虽然王先生在庭审中还反复强调从未见过陈女士,陈女士也认可从未见过王先生,但法院如果近一步查证王先生和武汉某好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确实存在寄卖关系,即使王先生本人从未谋面,二手车交易的整个过程都是由武汉某好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操作,王先生并未在合同上签字,合同上王先生的名字也只是武汉某好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指示其工作人员冒签。但因为武汉某好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先生之间存在受托出售(也即寄卖)协议,武汉某好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据此与王先生形成了行纪合同关系,武汉某好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其对与陈女士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直接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陈女士的购车款也全部支付给了武汉某好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某好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陈女士实施了欺诈行为,其理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

   结语

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也就一词之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王先生和陈先生稍有不慎,极有可能构成刑事诈骗罪。法律千万条,守法第一条,欺诈有风险,自己两行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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