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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一方违约,另一方要求按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法院支持

发布者:王华珍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6日|分类:刑事辩护 |2637人看过

二手房买卖,一方违约,另一方要求按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法院支持的案例检索

 

1、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192民初3201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因买、卖双方均确认案涉合同约定的房产过户截止时间是2016年10月17日,则卖方在约定的房产过户期满前就表示不再卖房且持续到房产过户期满都没有表示过要继续履行合同,违反了案涉合同的相关约定和法律规定,构成根本违约。买方依法有权根据案涉合同中“卖方违约”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房产转让价20%的违约金”的约定,要求违约方卖方支付违约金186000元。

2.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民终2773号民事判决书

卖方认为银行按揭贷款审批逾期,向买方发出律师函等要求解除与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

法院认为:卖方无权行使解除权,一是买卖双方合同中未约定明确的提交资料、完成审批的期限,以及逾期审批或不能获批的后果;二是进行贷款面签和审批属双方相互配合完成的事项,双方何时共同进行面签和提供完整资料对最终审批完成的时间会产生影响,且审批进度受贷款银行影响,不属买方可单方控制时间的事项;三是案件中双方于2016年1月中旬完成面签、补充资料,2月25日买方完成面签,无证据显示因买方个人原因造成贷款长期不能获批;四是获得履行是合同的应有之义,卖方的合同主要权利是取得购房款,即使贷款不能顺利获批,买方也有权以现金方式补足购房款以继续履行合同,在无证据显示买方无力付款情况下,卖方无权直接解除合同。法院考虑双方履约、违约情形支持了买方按合同总价款20%(即164000元)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3.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1民初7716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卖方在买方第一次获批银行贷款不足时,主张要求买方全额支付房款,但未得到买方同意,亦不再配合买方向其他银行申办审批手续;并且,卖方出售涉案房屋给买方时,与案外人就涉案房屋存在纠纷,且纠纷引起了涉案房屋被查封的事实,卖方未将上述纠纷及查封事实告知买方;并且,卖方擅自出卖涉案房屋,进行了注销与过户,导致涉案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构成根本违约。法院支持买方按房屋总价款20%(即212000元)支付违约金。 

4.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民终7062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卖方于办理过户当日反悔,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来看,2017年12月21日,买方申请的银行贷款经兴业银行武汉分行审批通过,按照合同约定,卖方应于贷款审批通过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共同到武汉市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办理房屋交易登记手续,即2018年1月8日前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卖方与买方及中介共同前往房地局办理过户手续,但卖方于当日反悔仍未履行过户义务,卖方构成根本违约。法院支持买方按房屋总价20%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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