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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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房屋窗外的钢梁遮挡视线,律师教你这样维权

发布者:王华珍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3899人看过

余女士向我咨询:本人于2021年6月购买了武汉某小区1栋二楼的住宅一套。7月小区业主们就精装修偷工减料问题维权时,才发现小区1,4,5,6,7栋二楼所有住户阳台均被二楼外挂装饰条向下不同程度的遮挡30-40厘米,使我们二楼阳台采光间距只有2米。其他楼层阳光采光间距有2.4米。向下延展的外挂装饰条严重遮挡了二楼的视线和采光。二楼本就因楼层低导致采光有限,站在阳台上向下延展的铝板装饰条,更是遮挡了视线让人感觉压抑,时时刻刻头顶上被压一大块重物。因为铝扣板的遮挡阳光没法照射进客厅,让整个客厅昏暗无比(即使我们与对面的4栋楼间距有100米)。我该如何维权。

王华珍律师:

房屋是价值昂贵的不动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说明,对所购房屋显而易见的瑕疵,业主收房时一般不会轻易忽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业主收房时已对窗外有钢梁一事提出书面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装饰钢梁影响窗内人的视觉感受,业主要求开发商承担将装饰横梁上移的责任;虽然开发商、坚称,是从整个小区的美观与协调考虑,且在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与符合建筑规范的情况下才安装这个钢梁,个别应顾及整个小区的利益。在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预售的房屋外有装饰钢梁;在开发商给业主展示的沙盘上,房屋模型外也没有装饰钢梁;而开发商交付给业主的房屋,窗外却有装饰钢梁遮挡。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安装钢梁是否经过行政审批与是否符合建筑规范,属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开发商不构成违约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业主花费巨额资金购买房屋,注重的不是房屋外墙立面美观,而是房屋内各项设施是否有利于居住使用。只有在这一前提下,业主才可能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衡法酌理,不能为保全钢梁的装饰功能,而牺牲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要达到的合同目的。业主主张将装饰横梁上移,既有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证明在技术上可行,又可以用较低的成本补救装饰钢梁带来的不当影响,此意见应予采纳,法院最终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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