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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华珍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8日|分类:综合咨询 |22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1月28日,胡X与案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胡X向A公司出借款项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月利率为2.5%。同日,皮X向某出具《无限连带保证承诺函》,双方约定:“皮X愿意以所有财产对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期间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息两年,上述借款展期的,从展期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两年;届时皮X不依约履行保证责任的,除继续履行保证责任外,另按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额的30%向胡X支付违约金”。同时双方还特别在第七项中注明该承诺函已经过皮X配偶同意。2014年1月29日,胡X向A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借款到期后债务人A公司未能按时还款,胡X将A公司及皮X、余XX等人均诉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该院于XX号民事判决,判决:一、A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付胡X借款本金93万元;二、A公司在偿付胡X借款的同时,另偿付从2014年9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贷款本金93万元的利息,并需支付律师费3万元;三、皮X对A公司差欠胡X的借款本金93万元及利息、胡X为主张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胡X要求余XX对A公司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及另按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额的30%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此后胡X虽就该判决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又于2016年7月26日撤回上诉,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2016年3月20日,胡X为主张本案债权与湖北XX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律师服务费3万元。

另认定,皮X与余XX于1987年7月7日登记结婚,2015年5月20日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皮X与余XX自愿离婚,并在第三条中约定:坐落于黄石市黄石XX××号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港201XXXX3264),按购房时双方的约定已登记在余XX名下,离婚后该套房屋仍归余XX所有(包括房内装修、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皮X在离婚后三日内搬出;双方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务,离婚后如出现任何因一方所负债务(包括担保之债务)均与对方无关。双方还在第四条中约定:皮X的过错是导致双方离婚的原因,故皮X给予余XX100万元的赔偿金,在皮X付清该赔偿金前,其必须将所有收入(包括工资卡)交给余XX,余XX从皮X的工资卡中每月拿出1000元交给其作为生活费,直到100万元赔偿金付清时止;如皮X办理退休手续,其公积金必须用来偿还其所欠余XX的赔偿金。

综上所述,胡X的再审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650元、保全费5000元由皮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由皮X、余XX负担。

      律师点评:本案主要涉及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问题。撤销权必须满足于三个条件: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只有具备以上三个条件,人民法院才可以撤销。本案中债务人在对外负债后,意图通过离婚从而转移自己名下财产。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聪明反被聪明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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