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武汉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透水混凝土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于2022年4月20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上述合同争议案,本案编号 2022000001058。
根据《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仲裁规则》和《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等材料。
根据《仲裁规则》第 67 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根据《仲裁规则》第 68 条的规定,仲裁委主任于2022年6月24 日指定仲裁员邓嵬成立独任仲裁庭审理本案。
2022 年7月 14 日,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的代理人徐历耘和被申请人的代理人王华珍到庭陈述了自己的主张及答辩意见,对本案证据进行了质证,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进行了辩论,并作了最后陈述。
2022 年7月 18 日,被申请人提交《鉴定申请书》。
2022年7月28日,申请人向仲裁委提交撤回仲裁的《撤仲裁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仲裁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49 条和《仲裁规则》第 54 条的规定,决定撤销本案。
申请人已预交仲裁费人民币 9,964 元,根据《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退费办法》的规定,向申请人退回全部仲裁费的 20%即人民币 1,99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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