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A机械设备租赁工作室、刘某需向武汉B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0.9万元;
二、若2022年7月4日前,武汉B科技有限公司收到C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代被告A机械设备租赁工作室、刘某支付的款项21.7万元,则武汉B科技有限公司在扣除本案调解款项20.9万元后,需在收款后的1个工作日内向A机械设备租赁工作室、刘某返还8000元,A机械设备租赁工作室、刘某无需再向武汉B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9万元;
三、若在2022年7月4日前,武汉B科技有限公司未收到C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代付款项,则A机械设备租赁工作室、刘某应于2022年7月4日向武汉B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9万元;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本诉部分为2217.50元,反诉部分为25元,由A机械设备租赁工作室、刘某负担,于2022年7月4日前向武汉B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217.50元;
五、A机械设备租赁工作室、刘某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后,武汉B科技有限公司与A机械设备租赁工作室、刘某关于案涉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