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珍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判定《股权转让协议》有效配合股权变更及违约金赔偿

发布者:王华珍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95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与理由:

2021年1月15日,借款人高X向出借人李XX借款3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高X出具《借条》各《收条》,确认收到李XX手机转账支付的借款300,000元。借款到期后,李XX多次通过微信向高X催款,高X多次表示愿意还款,但一直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李XX与高X签订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A公司及其他股东金XX、金X均同意股权转让事宜,上述两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协议签订后﹐高X尚未偿还的借款300,000元作为李XX向其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双方之间由民间借贷关系转为股权转让关系,高X应当依约于协议签订后3日内配合李XX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现李XX要求高X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A公司、金XX、金X均表示同意协助李XX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故本院对李XX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高X迟延履行协议约定义务,依约应当向李XX支付违约金,但李XX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涉案股权未予变更产生的其他损失,本院认为因高X违约致李XX损失主要为资金占用损失,双方协议约定每日1,000元的违约金标准过高,

本院调整为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2月19日起至股权变更登记之日止。李XX因高X违约提起本案诉讼,为此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按约应由高X承担,故本院对李XX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原告李XX与被告高X于2021年12月15日签订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二、被告高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配合原告李XX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将被告高X持有的第三人武汉XX公司15%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李XX名下,第三人武汉XX公司、金XX、金X对上述变更事宜予以协助;
三、被告高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XX支付违约金(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2月19日起至股权变更登记之日止 ) ;
四、被告高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XX赔偿律师费损失20,000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