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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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承办案例

发布者:王璋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126人看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03刑初38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男,1967年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龙湾区天河街道某某村村委会主任,住温州市龙湾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6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8年12月6日到案,2019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璋,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9]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及辩护人王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5日,时任温州市龙湾区天河街道某某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章某,未经村集体决策程序,私自以村委会名义与贾某1签订了一份为期10年的土地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将××路××下约××村集体土地(原系耕地)出租给贾某1作为停车场使用,年租金为人民币7万元。2014年2月至2016年10月间,贾某1通过他人分多次共向章某支付了人民币23.2万元的租金,后章某将上述租金用于个人花费。

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章某辩称,土地是村集体的,但其不知道租赁对象,租赁时其已与“村两委”口头说过租赁事宜。另其的确收到租金23.2万元,但其有前期投入,且将部分款项给原违建村民作为补偿,其仅是失职行为,并不存在侵占的行为。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章某不构成犯罪。因为被告人章某某在整理停车场的过程中,对拆违后场地的平整,费用由章某某支付。证人贾某1证言证明村两委对租赁情况系知情的。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5日,时任温州市龙湾区天河街道某某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章某,未经村集体决策程序,私自以村委会名义与贾某1签订了一份为期10年的土地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将××路××下约××村集体土地(原系耕地)出租给贾某1作为停车场使用,年租金为人民币7万元。2014年2月至2016年10月间,贾某1通过他人分多次共向章某支付了人民币23.2万元的租金,后章某将上述租金用于个人花费。

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章某到龙湾区办案点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章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其于2005年3月份至2017年4月份担任天河街道某某村委会主任;2015年10月份至2016年9月份因犯诈骗罪被判刑。2013年间,其因某某村集体账户没有资金,未经村集体决议,出了点钱在××路××下约××村集体土地简单理了下,后其私下代表村委会的名义把上述地块出租给了雪花啤酒运输队,并签订了合同,约定××××路横河下约十亩左右的废地年租金为7万元,2014年至2016年间,其收到租金共计23.2万元。每年租金都是其朋友李某转账给其,其转账到其儿子章某1农行卡(卡号:62×××75)上。其个人将每年收进来的租金拿出四万元给原先在该地块上办厂的村民王某、章某2二人(该二人因违章厂房搭起来被街道拆掉了,经常来村里要求赔偿),每人二万元。剩下的租金其用于日常生活费用,村里未收到任何租金。

2.证人贾某1的证言,证明其系瓯海区物流信息中心总经理。2013年间,其因业务扩大需要,以个人名义通过当地的中介人李某出面协调向天河街道某某村承租了建工路横河路下约10亩废弃地用于物流车辆的停放。2013年10月25日,时任某某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章某与其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13年10月25起至2023年10月25日止,租金每年7万元,一年一付。根据事先约定,其每年将租金7万元转账给中间人章某的朋友李某,后由李某将租金代为转交给章某,租赁了三年多时间总共需支付租金25万元左右,现已支付23.2万元,目前还差租金2万元左右未支付。其平时与李某、章某无债务来往,其让老婆林某转给李某的23.2万元均系租金。

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底2014年初的时候,其朋友潘某(时任交警)因村长章某反悔贾某1向某某村承租停车场租金一事找其帮忙,章某与其系朋友,故其答应出面让章某按照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后其来到新河村天马山的矿山办公室,在场的有潘某和章某,当时其做章某工作,章某便同意按照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对方怕章某再后悔,大家商量好,以后租金均通过其来转,因双方均相信其,其算是公证人一样。其经对账,一共收到贾某1租金23200元,因章某个人银行卡不能用(好像银行信誉低),后均转给章某儿子章某1的账户(农行卡号:62×××75)。其和贾某1、章某均无债务来往,贾某1转给其的均系租金,即贾某1交给建丰村的土地租金。其将贾某1交付给其的租金交给章某,是因为章某是村长,其认为交给村长就是交给村集体,章某肯定会把钱入村账的,否则村里出资这块土地,村账平不了。

3.证人章某1的证言,证明其系被告人章某的儿子。其对章某任村委会主任期间,收取××××路停车场租金一事并不知情。2014年至2016年间,其未收到贾某1支付的停车场租金。其名下卡号:62×××75的农业银行卡一直由章某某在使用,因其父亲银行信用不好才用该卡,故该农业银行卡一直由章某使用,这几年其对这张卡的具体使用情况均不清楚。

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1989年左右,其分别与某某村委会、村老人协会讲妥,在其村集体土地××××路横河下陆续扩大了约7亩左右土地,其办了一个天河建丰冲建厂。其刚租的地方就是一片农地,其慢慢从一亩左右到七亩左右违建厂房,其中有二亩多是水泥瓦结构的,另外五亩左右是水泥地,二亩左右是石子沙地面,当时其厂里工人有五、六十人,租金从最初的几千元到二万元。2013年初,其搭建的违章厂房被政府拆掉了。其违章被拆后,其未拿到任何补偿,章某某未给其一分钱。

5.证人章某2的证言,证明其系章某某的哥哥。2012年间,其向某某村租了建工路横河下集体土地一亩多地办灯具加工厂(梦鑫灯具厂)。厂房是违章搭建,上面是棚,下面是水泥地,当时村里讲好每年租金一万元。2013年上半年,其违章搭建的房子被拆。其违章的厂房被拆后,某某村委会未补偿给其,章某也未给其每年二万元的补偿金。

6.证人章某3的证言,其系章某2的儿子。其家曾在××××路横河下面的废弃地上搭建了一部分违章厂房,后被拆除了。违章拆除后,其父亲章某2未收到被告人章某给予的土地租金补偿。

7.证人章某4的证言,证明其于1996年8月份至2003年3月份担任某某村委会出纳;2003年4月份至今担任某某委会报账员。2013年间,天河街道办事处对其××××路横河下废弃地上搭建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有10亩土地左右)。该地块原先由王某、章某2租用作加工场。该处违章被拆掉后,废弃了一段时间。后其听说该土地被雪花啤酒公司承运商租用作停车场,具体租金具体出租年限也不清楚,某某村集体未收到租金。事后,其才听说章某私下代表某某村委会与雪花啤酒厂承运商负责人贾某1签订了租赁协议,给对方当停车场,约定租金每年每亩7000元,年租金7万元,并将租金进行个人收取。贾某1向章某某租赁期限为3年10个月左右,按照每年7万元租金计算,贾某1要缴纳租金25万元左右,上述租金是要交给其村里的,因为贾某1租用的是某某村集体土地。2013年间,其村集体账户资金还是比较充足的,因为那年其村里征地征了钱,银行存款每月均有十万元左右,尤其在10月份,其村银行存款余额有50多万元。村民王某、章某2租村里土地搭建违章被拆后,村里根本没有道理要给他们补偿的,即使有也是一次性补偿一点,比如少算一年租金。其未听说王某、章某2被拆违后,章某某给他们每人每年二万元的补偿。

8.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其于2011年3月份起担任某某村党支部书记。大概2012年至2013年间,××××路横河下废弃地上搭建的违章建筑被拆除,其中村民王某、章某2面积约10亩左右,起先该处是做加工场的,后该二人违章被拆掉后,废弃了一段时间。后听说该土地被雪花啤酒公司租用作停车场,具体租金年限也不清楚,村集体也未收到租金,其听说章某某私下代表村委会以每年七万元的租金将建工路横河下废地约十亩左右村集体土地租赁给雪花啤酒公司。上述事情未经过某某村“四议两公开”程序,其村村干部均不知道该情况,对这个集体土地如何处置村两委均无记录。2013年其村集体账户没有资金困难,其村里征地征了有钱,如果让其村里去整理给对雪花啤酒公司当作停车场不需要很多钱,当时那个地块拆违后,地面上大部分是水泥地,稍微整理下就可以了。当时章某某出租该地块时,其听说有进行简单处理,但具体花了多少钱,其和村里均不知情,本来村集体土地要处置其村里会集体讨论的。原先地块办加工场的村民王某、章某2违章被拆后,事后其二人有去村里闹过,但未提出要补偿。

9.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2013年间,根据温州市“三改一拆”改革精神,天河街道组织相关单位对某某村滨海大道以西部分违章予以依法拆除。后时任温州市交警三大队四中队队长潘某(已故)针对滨海园区及天河街道周边货车多停车乱的现状,特别是年初滨海发生过因大货车乱停而引起特大交通事故的情况,看到该拆后空地位置适合,并说有人曾找过该村村干部计划将该租点打造成大型停车场,希望街道能与某某村干部沟通。当时,其认为该村拆出的空地暂时没有其他利用项目,村集体资金又紧缺,符合拆后新用有关精神,同时货车停放场又有利于辖区及周边交通安全建设,若能将该地整理成停车场不仅可以增加村集体收入,又可以缓解交通安全隐患。故其将时任村委会主任章某某叫过来,希望能将该地块利用好整理成停车场,并要求根本相关规定与程序依法办理好有关手续,至于后来章某某未按程序出租并没有给村集体租金的事情,其根本不知情也不允许。

10.证明,证明2015年9月份,被告人章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刑,村主任职务自动终止。

11.某某村干部名册,证明被告人章某某继续担任建丰村第七、八、九、十届村委会主任(2015年至2017年)。

12.租赁合同,证明租赁合同签订日期为2013年10月25日,合同双方为龙湾区天河街道某某村和贾某1,约定租金为每亩每年七万元,租赁期限为十年(从2013年10月25日到2023年10月25日)。

13.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尾号7875),证明李某每年将钱转账到章某1账户。

14.个人账户交易明细,证明林某每年将钱转账到李某账户。

15.情况说明,证明林某从2014年2月份至2016年10月份分四次转账共人民币23.2万元给李某(账户:62×××75)。

16.情况说明,证明某某村2013年度(特别是2013年10月份银行存款余额达到人民币50余万元)村集体资金状况良好。

17.证明(附土地草图),证明天河街道某某村位于建工路××下废弃地约××土地××街道××村集体土地。

18.复函,证明涉案地块即××××路横河下在1998年二轮承包时为某某村耕地,处于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范围内,属于承包地。

19.情况说明,证明自1998年土地二轮承包至2018年土地确权,街道下辖各村集体土地按照“确量不确地”方式进行承包,未直接承包到户。

20.被告人章某某的刑事判决书。

2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被告人章某某经过的证明。

22.被告人章某某的身份证明。

关于被告人章某的辩解及辩护人的意见。经查,1、证人章某4、陈某1的证言均证实,村委会并没有同意将该停车场租赁给贾某1,同时被告人章某在侦查阶段对该事实予以认可,故足以认定被告人章某利用其担任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未经村集体决策程序的情况下将停车场出租的事实。2、证人贾某1、李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章某某收受人民币23.2万元租金,并取得证人章某1及银行交易明细的印证。3、被告人章某辩称有前期投入的事实,被告人章某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即使有投入也不能改变其职务侵占的定性。4、证人章某2、王某、章某3、章某4、陈某1的证言,证实章某2、王某未收到任何补助且章某无法提供拆违补助的支付证明。综上,被告人章某的辩解及辩护人的意见,均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7日起至2020年5月16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章某退赔涉案赃款人民币23.2万元,返还温州市龙湾区天河街道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陈继秀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代书记员陈至臻

附:本判决援引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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