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静坡律师

  • 执业资质:1410520**********

  • 执业机构: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伤赔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车上人员”与“第三人”的认定

发布者:赵静坡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3日|分类:交通事故 |1031人看过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车上人员”与“第三人”的认定

        赵静坡15093955414

   案情:张某是李某举办的游泳训练班成员,2016年12月份,李某带领张某到郑州参加游泳比赛,在返程途中,李某与张某共同乘坐赵某驾驶的大巴车。在车辆到达张某家附近时,李某让张某到门口等候下车,在车辆还没有停稳时,赵某打开了车门,导致张某不幸从车门跌落,被大巴车右前轮压伤左脚。经交警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赵某驾驶的大巴车在保险公司投保车上人员险,保险限额为70万元,另投保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交强险限额为12.2万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张某经治疗最终导致膝盖以下截肢,经鉴定为6级伤残,后张某将赵某、保险公司及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张某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补课费、心理干预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具费等费用共计1251008.97元;2.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分歧:法院受理张某的起诉之后,将案由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分歧主要在于张某的身份定位。如果张某认定为“车上人员”,则应由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险70万元的保险限额之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赵某承担;如果张某认定为“第三人”,则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共计112.2万元之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赵某承担。

保险公司的意见为:根据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的规定,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搭乘人员的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事故发生之前,张某属于车上的乘客,系从车内跌落造成碾压,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人”。

赵某的意见为: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人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张某是在从车上掉落至道路之后,又被大巴车碾压的,在张某被大巴车碾压时,张某已经失去了车厢对其身体的安全保护,张某的身份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人”,故张某的损失应由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优先赔偿。

解析:笔者同意赵某的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机动车作为一种被人类使用的交通工具,人与交通工具的相对位置是不断变化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故涉案机动车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人”和“车上人员”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发生转化。

其次,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人”还是属于“车上人员”,第一要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的特定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外为依据,第二要审查受害人最终的损害后果是否来自于本车的直接侵害。

最后,根据本案的事实,张某在事故发生前确系涉案车辆的车上人员,但在事故发生时其已经置身于涉案车辆之下,不属于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且张某的最终损害结果是由涉案车辆碾压所致,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张某属于“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下的受害人”,即交通事故发生时,张某已经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人”。

本案经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裁判,最终认定张某属于保险事故中的“第三人”,判决一、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具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费用共计918532.27元。二、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