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会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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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事辩护

发布者:郭会广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842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2 年4月份的一天,韩某雇佣被告人郝某、范某及另一名男子乘坐魏某的面包车携带罂粟种子到平山县合河口乡坪岭村东南山沟将其种下。2012年6月份的一天,韩某雇佣被告人郝某、范某及另一名男子乘坐魏某的面包车到平山县合河口乡坪岭村东南山沟种植罂粟的地方除草、间苗。2012年7月份的一天,韩某雇佣被告人范某及另一名男子乘坐魏某的面包车到平山县合河口乡坪岭村东南山沟种植罂粟的地方拔草、搭架。 2012年8月1日,韩某雇佣被告人郝某、范某、刘某、王某和苏某乘坐魏某的面包车到平山县合河口乡坪岭村东南山沟种植罂粟的地方收获罂粟津液。2012年8月2日凌晨,郝某、范某、刘某、王某和苏某被平山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本律师作为王某的辩护人参与诉讼,期间多次进行会见和调查。2012年12月7日,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某、范某、刘某、王某和苏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向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辩护人参与法庭审理,为王某依法辩护,辩护意见被平山县人民法院采纳,于2013年 1月16日被该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情分析:

辩护词(摘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辩护人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上述原则,辩护人在接受本案指派后,认真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会见了被告人,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研究了本案起诉书及全部证据,又通过开庭审理,使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深入的了解和认识。本辩护人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

第一、关于本罪中的种植,包含播种、施肥、灌溉、除草、割取津液、收取种子等众多环节,而被告人王某只是参与其中割取津液一环节,对于其他环节没有参与、更不知情。

第二、因本案发生在山沟被弃荒芜的小块梯田当中,据本案公安侦查卷证实,现场共分为三片地十六小块,并且由于当时天气正值下雨,被告人王某只是在其中一块割取津液仅一小时左右,约一千棵左右因天黑收工,晚上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综上,根据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被告人王某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1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被告人王某系从犯

第一、据公安侦查卷证实,被告人王某只是参与种植中众多环节中割取津液一环节且数量较小,对此因已在前详述,此处不在赘述;

第二、据公安侦查卷证实,被告人王某割取津液的行为系受他人雇佣,且只得到200元的雇佣费用;

综上,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三条(二)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应轻处50%;

三、被告人王某自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到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直到今天的审判,认罪态度好,态度积极,如实交代所犯罪行;在刚才的庭审过程中,又表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根据我国刑法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规定”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并轻处 10%。

四、被告人王某系初犯,此前没有受到任何刑事和行政处罚,其遵纪守法、团结友邻;系偶犯、事前因为家庭困难,本想挣些钱财,补贴家用,构成本罪只是因为法律常识和社会经验不足等所致。据此可反映出其主观恶性小,具有很强的可塑性。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应予以从轻处罚;希望法庭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国家的刑事政策是以教育为主,这一政策我认为应充分体现在本案被告人王某身上,让他一方面能接受深刻的教训,一方面又能感受到我们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教育政策。鉴于此,希望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谢谢!

辩护人: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

郭会广律师

2012年12月28日

审判结果:

本辩护人参与法庭审理,为王某依法辩护,辩护意见被平山县人民法院采纳,于2013年1月16日被该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2 年4月份的一天,韩某雇佣被告人郝某、范某及另一名男子乘坐魏某的面包车携带罂粟种子到平山县合河口乡坪岭村东南山沟将其种下。2012年6月份的一天,韩某雇佣被告人郝某、范某及另一名男子乘坐魏某的面包车到平山县合河口乡坪岭村东南山沟种植罂粟的地方除草、间苗。2012年7月份的一天,韩某雇佣被告人范某及另一名男子乘坐魏某的面包车到平山县合河口乡坪岭村东南山沟种植罂粟的地方拔草、搭架。 2012年8月1日,韩某雇佣被告人郝某、范某、刘某、王某和苏某乘坐魏某的面包车到平山县合河口乡坪岭村东南山沟种植罂粟的地方收获罂粟津液。2012年8月2日凌晨,郝某、范某、刘某、王某和苏某被平山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本律师作为王某的辩护人参与诉讼,期间多次进行会见和调查。2012年12月7日,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某、范某、刘某、王某和苏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向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辩护人参与法庭审理,为王某依法辩护,辩护意见被平山县人民法院采纳,于2013年 1月16日被该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情分析:

辩护词(摘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辩护人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上述原则,辩护人在接受本案指派后,认真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会见了被告人,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研究了本案起诉书及全部证据,又通过开庭审理,使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深入的了解和认识。本辩护人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

第一、关于本罪中的种植,包含播种、施肥、灌溉、除草、割取津液、收取种子等众多环节,而被告人王某只是参与其中割取津液一环节,对于其他环节没有参与、更不知情。

第二、因本案发生在山沟被弃荒芜的小块梯田当中,据本案公安侦查卷证实,现场共分为三片地十六小块,并且由于当时天气正值下雨,被告人王某只是在其中一块割取津液仅一小时左右,约一千棵左右因天黑收工,晚上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综上,根据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被告人王某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1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被告人王某系从犯

第一、据公安侦查卷证实,被告人王某只是参与种植中众多环节中割取津液一环节且数量较小,对此因已在前详述,此处不在赘述;

第二、据公安侦查卷证实,被告人王某割取津液的行为系受他人雇佣,且只得到200元的雇佣费用;

综上,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三条(二)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应轻处50%;

三、被告人王某自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到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直到今天的审判,认罪态度好,态度积极,如实交代所犯罪行;在刚才的庭审过程中,又表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根据我国刑法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规定”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并轻处 10%。

四、被告人王某系初犯,此前没有受到任何刑事和行政处罚,其遵纪守法、团结友邻;系偶犯、事前因为家庭困难,本想挣些钱财,补贴家用,构成本罪只是因为法律常识和社会经验不足等所致。据此可反映出其主观恶性小,具有很强的可塑性。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应予以从轻处罚;希望法庭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国家的刑事政策是以教育为主,这一政策我认为应充分体现在本案被告人王某身上,让他一方面能接受深刻的教训,一方面又能感受到我们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教育政策。鉴于此,希望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谢谢!

辩护人: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

郭会广律师

2012年12月28日

审判结果:

本辩护人参与法庭审理,为王某依法辩护,辩护意见被平山县人民法院采纳,于2013年1月16日被该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郭会广律师,法律咨询热线:13780523516,13315279931。郭会广,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620********6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