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会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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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案(人民法院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发布者:郭会广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736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2 年3月4日博野县郭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博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律师作为郭某的辩护人(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郭会广)依法参与诉讼,期间多次进行会见和调查;并向博野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被博野县人民检察院采纳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博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0月24日指控被告人郭某寻衅滋事一案向博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经本辩护人依法质证后,博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博野县人民法院审查同意。但博野县人民检察院未能在法定的补充侦查期限内将案件移送法院。超期次日,本辩护人依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向博野县人民法院提出按检察院撤诉处理的意见,被博野县人民法院采纳,于2013年1月5日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按撤诉处理的决定书。

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审判结果:

于2013年1月5日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按撤诉处理的决定书。

决定书可在百度中直接搜索“保定律师辩护的寻衅滋事案(人民法院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新浪或网易博客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2012 年3月4日博野县郭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博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律师作为郭某的辩护人(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郭会广)依法参与诉讼,期间多次进行会见和调查;并向博野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被博野县人民检察院采纳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博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0月24日指控被告人郭某寻衅滋事一案向博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经本辩护人依法质证后,博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博野县人民法院审查同意。但博野县人民检察院未能在法定的补充侦查期限内将案件移送法院。超期次日,本辩护人依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向博野县人民法院提出按检察院撤诉处理的意见,被博野县人民法院采纳,于2013年1月5日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按撤诉处理的决定书。

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审判结果:

于2013年1月5日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按撤诉处理的决定书。

决定书可在百度中直接搜索“保定律师辩护的寻衅滋事案(人民法院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新浪或网易博客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郭会广律师,法律咨询热线:13780523516,13315279931。郭会广,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620********6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