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陈威律师代理,关于某建设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陈律师作为被告方律师代理。
原告广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广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广东XX公司(以下简称广欣公司)、广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广州XX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第三人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姚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广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XX,第三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彭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由XX公司发包给XX公司,XXX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XXX公司,XXX公司再将涉案工程进行分包,最后由XXX公司与XXX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规定,该《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
判决结束:驳回原告广州市宏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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