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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诉王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崔茂秀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0日 13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鲁1002民初3337号于某某诉王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担任原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成功为其争取到合法权益。2018521635分许,原告持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被告王某某持证驾驶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本案原告家庭情况特殊,于某某早年丧偶,独生子于某系精神三级残疾,无生活自理能力,因发病期间行凶,被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长期在精神病患强制医疗,原告于某某系其唯一生活来源,其应虽属于成年人,但无生活自理能力,应作为原告的被扶养人。诉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按照十级伤残对原告理赔,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对伤残等级以及原告精神疾患儿子作为被扶养人持有异议,经过激烈的庭审质证与辩论,历经三次庭审,最终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被告按照九级伤残等级的90%赔偿原告,原告表示对赔偿结果比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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