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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分析《工伤保险条例》之“同命同价”

发布者:李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工伤赔偿 |2921人看过


新《工伤保险条例》:工伤死亡 同命同价



作者:南京律师李燚



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也就是说,新《工伤保险条例》将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比原标准增长了2倍多。新的规定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同命同价(仅指工亡补助金赔偿),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度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修改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可达34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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