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救人破坏现场 判全责惹争议
2011年01月03日
案件经过:
据广州日报报道,杜先生在一次交通意外中,开车将驾驶二轮摩托车的李某撞伤。看到倒在地上痛苦不堪的李某,杜先生首先想到了要救治伤者,于是开着车将伤者送去医院后,再回到现场接受交警调查处理。没想到的是,正是因为这样一个救死扶伤的行动,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警大队却认定他破坏了现场,应负事故的全责。依据是:杜先生在发生事故后,因抢救伤者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杜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坊间争议:
对于交警的认定,杜先生没想到,网友也没有想到。为了抢救受害人的生命,在发生事故后立即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抢救治疗,最终却因此被判全责,这是否公平合理?
法院审理:
受害人李某将杜先生及保险公司起诉至南海法院,要求杜先生赔偿他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约25万元,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南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认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准确,予以采信,杜先生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但鉴于事故发生时,李某受伤严重,危及生命安全,杜先生因事态紧急,将李某的生命安全放置首位,及时将李某送至医院进行抢救治疗。且因杜先生的积极施救行为,使李某生命健康未造成更大损害。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并考虑公序良俗,应对杜先生责任予以减轻,酌情认定杜先生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一审认定杜先生应赔偿李某57174.49元。
律师说法:
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李燚律师表示,交警部门所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或事故证明)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作出的行政行为,这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属于一个重要证据。但正如所有证据必须经过质证一样,该责任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书)必须经过质证,并非绝对不可推翻,实践中法院不认可甚至推翻责任认定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责任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书)不是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的唯一和必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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