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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舒兰市XX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政杰|时间:2020年06月20日|1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舒兰市XX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59号
民事裁定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59号
原告:A,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兰市XX,住所地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A,院长,
委托代理人:A,吉林A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舒兰市XX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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