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诉B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8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65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XX市,
委托代理人:A,吉林省XX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63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XX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68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XX市,
上述两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XX市人民法院(2015)舒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A于2015年9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A在二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刚
代理审判员 A
代理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B
(此件共2页,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