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某与周某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8月29日,陈某某与周某某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购买的房屋归周某某单独所有,房屋所欠银行按揭贷款本息由陈某某偿还,双方购买的汽车归周某某单独所有。同日,双方在公证处就该份协议书办理了公证,公证员询问后双方签字公证。之后陈某某以财产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对其明显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周某某签订的这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争议焦点 婚内财产约定经过公证后能否撤销? 裁判要点 陈某某与周某某就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共同财产(房屋、车辆)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并做了公证,根据公证处询问笔录可知,公证时公证人员已经询问双方对协议内容是否清楚,是否自愿并告知法律后果,双方均无异议,签订协议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书的内容仅为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该份协议书内容真实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陈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周某某利用了自身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陈某某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内容也并未违反公平等原则,故陈某某主张撤销双方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律师提醒 婚内财产协议经夫妻双方签订并公证后,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不可撤销。因此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应当考虑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