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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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什么情况可以反悔?

发布者:汤丽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5日|分类:劳动纠纷 |492人看过


01

基本案情


王五在某公司从事安装工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某公司为王五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王五的工资按月发放,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900元/月。

2018年3月20日,王五在安装防火门时受伤。后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鉴定为“玖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

 双方于2019年4月30日因王五自愿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同年5月1日,双方就工伤待遇赔偿达成协议,按照约定,某公司已经向王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65300元。

后王五提起仲裁,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1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42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95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5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合计168278元。仲裁裁决扣除已支付的赔偿款后支付剩余款项。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02

争议焦点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私了赔偿协议是否有效?是否还要补足赔偿金?

03

裁判要点


工伤赔偿协议兼具民事合同、劳动合同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的精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工伤赔付协议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下,应当认定有效;但如果经审查认定具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可变更、撤销情形,可以按照工伤赔付标准变更协议的内容。

本案中,《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约定某公司支付王五的工伤赔偿金额未达到某公司按照工伤赔付标准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额的75%,故协议书内容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王五可以按照工伤赔付标准变更协议的内容。《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签订后,某公司并未按约支付相应费用,王五申请劳动仲裁,认可协议书约定的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但要求某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赔付工伤保险待遇。王五的仲裁主张已经包含了劳动者认为《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因显示公平具有可变更的情形,并依法行使变更权变更协议中关于工伤保险赔付金额的意思表示。

04

律师提醒


工伤赔偿时可以在法定标准赔偿范围以内打个适当的折扣,但是也不能一味减少到显失公平的地步,否则即使签了协议也还是会被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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