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span background-color:#ffffff;font-size:18px;"="" style="color: rgb(51, 51, 51);">庄某与杨某于2004年11月通过网络认识,不久后确定恋爱关系,于2006年5月24日生育婚生女儿庄某,于2009年6月26日在香港登记结婚。双方婚前婚后感情一般,因两地分居、性格不合、缺乏沟通等多种问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庄某起诉要求离婚,杨某同意但要求庄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按每月3000元标准支付。
【争议焦点】
该抚养费是否应当一次性支付?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及庄某长期在香港居住的情况,酌情按照2000元每月的标准判决庄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6万元。庄某对此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即使庄某现处于失业状态,但其具有劳动能力,且除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涉案房产外,其在深圳市还另行自购一套房产;最后,杨某在一审时关于抚养费的陈述仅仅能够明确其请求的抚养费标准为每月3000元,不能得出其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方式为按月支付的结论,且其在二审时明确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综上,考虑到杨某母女的生活成本,同时基于庄某身在香港的实际情况,为避免日后双方当事人因抚养费支付再起纷争,减少当事人诉累,本院对原审法院关于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实体处理结果予以维持。
抚养费能否一次性支付需要根据双方的实际经济情况和执行条件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