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认证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一次性缴纳预存服务费5万元和保证金5千元,协议终止后,缴纳的预存款不退还,协议还约定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的,保证金不退还。
协议签订后,乙公司未有一次认证服务,起诉请求解除协议,返还预存服务费和保证金55000元。
【争议焦点】
预存费用、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是否无效或可撤销?
【裁判要点】
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属于重复使用的情形,合同经双方协商洽谈订立,订立前对合同内容充分知晓,对服务费和保证金的约定已明知。实际履行过程中没有认证服务,属于正常的商业经营风险。关于预存款和保证金不退的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是有效的。
案例二:
丁某与美容公司签订《美容服务协议》,约定半年合同期,消费者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丁某支付了10万服务费,一个月后,认为效果不好要求退余款。
【争议焦点】
余款不退的条款是否有效?
【裁判要点】
协议只对消费者权利进行了约束,对美容公司的服务应达到何种效果,达不到效果时应承担什么责任没有任何约定。协议关于不予退费的约定明显加重丁某的责任,排除了其权利,属于无效条款。
法院酌定丁某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2万元,余款予以退还。
是否属于格式条款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在消费者合同领域和商事领域判断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