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实际上“赢钱”获利,只要主观上有通过赌博行为获得钱财的目的,哪怕事实上没赢钱甚至“赔本”,也不影响其构成犯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者,常见形式为设局、抽头渔利者,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5000元以上或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20人以上即构成犯罪。
开设赌场罪:经营棋牌室、游戏厅、代理赌博网站、开设红包群均可构成犯罪
开设赌场系指开设、支配供他人赌博场所,相较于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具有更强稳定性、人员分工更细致、公开性更高。
经营设置有退币、退分换现金、回购功能的“捕鱼机”等电子游戏设备;代理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招募下级代理;为营利开设赌博性质红包群亦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