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杨某与周某相识后经双方父母同意决定结婚。其后,杨某给周某23万的彩礼,周某写下收据给杨某。不久,双方举办婚礼。几个月后,双方因相处不愉快协商解除婚约。杨某要求周某返还彩礼,周某一直不还,于是杨某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周某返还杨某20万彩礼,二审维持原判。
三、裁判要点
原告与被告未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应当认定是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应予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本案的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与,即双方结婚才生效,现双方解除婚约,条件未成就,赠与不成立。所以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基于被告举办婚礼也花费部分资金,法院酌情扣除。
四、律师小贴士
一方在给付另一方大额彩礼时,应要求另一方写下收据,并注明性质和条件,以免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已给付该笔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