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一、唐某甲与李某是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唐某乙。唐某甲与前妻有一女唐某,唐某甲于2011年出差时猝死未留遗嘱。
二、唐某甲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签订《分居协议》,约定:财富中心的房屋归李某所有,湖光中心的房屋归唐某甲所有,双方对各自所有的房产可以任意处置。唐某乙由唐某甲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
三、财富中心的房屋一直登记在唐某甲名下,唐某起诉要求由唐某、唐某乙、李某继承唐某甲的所有财产。
争议焦点
未过户的财富中心房屋是否属于唐某甲的遗产?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财富中心房屋登记在唐某甲名下,属于唐某甲与李某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价值的一半归李某,一半是唐某甲遗产,由李某、唐某和唐某乙继承。
二审法院认为财富中心房屋为李某个人财产,非唐某甲遗产,不予继承分割。
裁判要点
一、《分居协议》属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而非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分居解决情感问题,并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不是以离婚为目的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
二、财富中心房屋虽仍登记在唐某甲名下,但《分居协议》已对该房屋归属作出特别约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无需登记双方也有共同所有权。因此当夫妻双方作出特别约定且不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应以约定为准而非登记。
律师小贴士
夫妻双方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要注意分清协议的目的,不是已离婚为目的的协议,即使没有变更登记,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如果以离婚为目的,当一方不配合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在双方之间也不发生财产变动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