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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后,能否再变卖?

发布者:汤丽律师|时间:2017年03月14日|分类:房产纠纷 |591人看过

案情:

李芳与王峰于2001年结婚,婚后生育了儿子王军,2015年,李芳和王峰因感情不和,经过协商,决定协议离婚,儿子归李芳抚养。对婚后购买的一套住房,双方均同意赠送给儿子王军,且王峰、李芳口头约定,待儿子年满18周岁后,再办理过户手续。李芳和王峰离婚后不久,王峰就后悔当初将房屋赠送给儿子的决定,遂瞒着李芳和王军,将房子卖给了第三人赵强,并到公证处办理了二手房买卖公证。李芳和王军得知王峰的所作所为后,极为恼怒,认为这一买卖行为明显违法,应属无效行为,遂将王峰、赵强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王峰和赵强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


庭审情况:

李芳和王峰将房产赠送给儿子王军的赠与行为是否生效?离婚后王峰是否能处置房产?


开庭后,经一审院审理认为,“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但是受赠人没有对该套住房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依法可以随时撤销该赠与。


遂判决:驳回了李芳的诉讼请求。


李芳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儿子作为受赠人是未成年人,当时他只有13岁,不方便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且离婚时双方有约在先,儿子年满18岁时立即办理过户手续。因此,一审法院驳回自己的诉讼请求,显然是不对的。遂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认真地进行了案前调查,在了解事实的基础上,认为:该案涉及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问题,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王军由母亲李芳抚养,婚后购买的住房所有权归其子,男女任何一方没有转让权,且被上诉人王峰在与第三人赵强洽谈涉案房屋买卖时,故意向赵强隐瞒了房屋所有权已经赠与给儿子的真相,主观上存在欺诈行为的故意,另外,第三人赵强虽然支付了相应房款,但涉案房屋所有权至今并没有过户到赵强的名下,因此赵强关于善意取得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基于以上事实,依据《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129条的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为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遂判决,被告王峰与第三人赵强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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