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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高管失职应承担返还出资本息的连带责任

发布者:汤丽律师|时间:2017年03月14日|分类:劳动纠纷 |791人看过

案情:

一、2007年9月20日,龙湾港公司和宝纳资源公司共同成立光彩宝龙公司。其中,龙湾港公司应出资2719.2万元。

二、疏浚公司系龙湾港公司的子公司。袁玉岷同时担任光彩宝龙公司、龙湾港公司、疏浚公司法定代表人。

三、9月29日,龙湾港公司向瑞福星公司借款1439万元。同日,龙湾港公司向光彩宝龙公司交纳1439万元和1280.2万元两笔出资,其2719.2万元出资到位。

四、12月4日,光彩宝龙公司以支付工程款名义向疏浚公司汇款1439万元,后袁玉岷在光彩宝龙公司该笔款项的资金使用申请单上签字。事实上,光彩宝龙公司与疏浚公司没有工程合同关系。

五、12月15日,疏浚公司将该笔1439万元款项又以工程款名义转付给瑞福星公司。

六、光彩宝龙公司、宝纳资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龙湾港公司向光彩宝龙公司返还抽逃的出资,袁玉岷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七、袁玉岷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判决袁玉岷对股东返还抽逃注册资金1439万元承担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

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只要实施了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即应向公司承担返还出资本息的连带责任,与协助行为对抽逃出资所起作用的大小、是否为抽逃出资的必要条件等因素无关。


结论:

1、担任公司高管,如果协助股东抽逃出资、被判对巨额抽逃出资的本息返还承担连带责任,风险不可谓不大——家里辛辛苦苦按揭购买的住宅都可能保不住了。切记,切记:公司高管人员不要协助股东抽逃出资,否则其个人也应向公司承担返还出资本息的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以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的行为包括:(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公司法定代表人更应保管好自己的法人名章,不要轻易交由公司财务人员保管。根据相关的司法案例,在出资款转出的转账支票上加盖法人名章,可以认定法定代表人实施了协助抽逃出资的行为,法定代表人以其实际未控制法人名章、对抽逃出资事宜不知情的抗辩理由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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