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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系列:(二)股权代持中显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发布者:汤丽律师|时间:2016年10月14日|分类:股权纠纷 |989人看过

股权代持系列上一篇文章给大家总结了隐名股东即实际出资人的风险及防范,本文谈一谈股权代持中显名股东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实际股东虚假出资

《公司法》规定,公司实行资本确定制,即公司的注册资本法定、必须充足、维持,公司股东应按期缴足出资或股款,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证后,才能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虚假出资表现为公司股东在出资过程中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它不以是否取得公司登记为必要条件。


(二)实际股东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股东恶意逃匿、撤回实际缴付用于出资的货币、非货币财产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成立后股东暗中撤回出资,但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这种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欺骗了债权人和社会公众,是对其他股东利益的变相剥夺。抽逃出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并具有明显的欺诈性,属持续性违法行为。


(三)实际股东恶意逃避债务、转移公司资产

如公司实际股东尤其是一人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恶意逃避债务、转移公司资产,法律规定此时应否定公司法人人格,追究股东责任,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股东的以上行为极易被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等),如名义股东不能证明其仅为挂名股东,对上述情形毫不知情,恐怕很难脱罪。更为严重的是,如实际股东投资的公司在其授意下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集资偷逃税等,名义股东也有可能为此背上黑锅。那么如何防范呢?


如同上一篇文章提到的风险防范建议之一,在代持协议中明确实际股东应尽的出资义务,其投资的公司从事合法的经营行为,明确违约责任及解除条件,并经过公证。风险与利益共存,决定是否代持前应慎重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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