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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系列:(一)股权代持中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发布者:汤丽律师|时间:2016年10月11日|分类:股权纠纷 |744人看过

实践中,有些人因为种种原因投资到某个公司却不愿意做真正的股东,便会找另外一个人来做名义上的股东,而自己则做隐名股东。那么这种股权代持会有哪些法律风险呢?

股权代持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解三》第24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该款规定将股权代持协议作为一般合同,依合同法规则来评价其效力--如果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形的,代持协议有效。《公司法司解三》第24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款规定明确了隐名股东对投资权益享有权利,进一步维护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果。

股权代持中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一)名义股东不支付投资收益的风险



名义股东可能不按照代持协议的约定向隐名股东支付投资收益,从而使隐名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

(二)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

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包括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讨论和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红利分配权、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召集请求权和提案权等。

(三)名义股东怠于行使股东权

当隐名股东的权利可能受到损害,需要名义股东积极行使股东权(如知情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以维护隐名股东权利时,名义股东可能怠于行使股东权,从而使隐名股东的权利受损。

(四)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

因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名义股东可能擅自将代持的股权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而第三人可以依照“善意取得规则”取得该被处分的权利。隐名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可能不被法院支持。此时,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隐名股东损失,隐名股东只能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但其最终能否得到赔偿,受制于名义股东的实际清偿能力。

(五)隐名股东"显名化"障碍

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股东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成为实质性的股东(即“显名化”),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因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公司法》第71条第2款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加以限制,隐名股东的显名化实际上是名义股东将其代持股权转让并变更登记给隐名股东,《公司法司解三》对此给以相应的限制以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有其合理性。因此,如果未能满足"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这一条件的,隐名股东将不可能显名。

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资合性,公司法并不限制股东对外转让股份,因此隐名股东的显名不存在上述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这一障碍,而新三板挂牌和证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更为方便。

(六)名义股东因其个人债务问题而使代持股权被采取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名义股东可能因其个人债务问题被诉,从而使登记在其名下的代持股权也成为保全和强制执行的标的物。虽然,法律、法规并未对隐名股东能否以其实际出资为由对保全和执行措施提出异议,但这种被保全或强制执行的可能性确实给隐名投资人的投资权益构成威胁,特别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

(七)名义股东离婚或死亡时,代持股权被分割或继承风险

因代持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当其离婚时,其配偶可能会将该代持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加以分割;而当其死亡时,其继承人可能将该代持股权作为遗产继承。

风险防范建议:


(一)审慎拟订代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代持协议是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也是隐名股东投资权益的保障,因此协议的拟订应当足够审慎和周全。

(二)代持协议中明确名义股东的违约责任,并经公证

双方可以约定名义股东违反代持协议时应当承担较为苛刻的违约责任,加大名义股东的违约成本,使其有所顾忌而不敢轻易违约。

(三)可明确行使股东权的方式,或要求名义股东书面授权隐名股东信任的第三人行使股东权

为避免名义股东滥用或怠于行使股东权,隐名股东可以在代持协议中明确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的具体方式,或要求名义股东书面授权隐名股东信任的第三人,由该第三人代理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这样实际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名义股东的股东权,而仅让其挂名。但这对隐名股东来说,仍面临着第三人是否守信的风险。

(四)与名义股东事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和全体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

有限责任公司中,为排除在将来变更登记为实质股东(显名化)的障碍难题,隐名股东可事先与名义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名义股东将其代持的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给隐名股东),并征求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争取获得半数以上书面同意。同时,为避免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争取事先取得全体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这样隐名股东可排除未来显名的障碍。但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同意,是隐名股东所无法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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