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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资质:3151000**********
执业机构:四川翰云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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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四川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2日|分类:房产纠纷 |59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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