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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资质:3151000**********
执业机构:四川翰云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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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四川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2日|分类:房产纠纷 |51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此时,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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