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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资质:3151000**********
执业机构:四川翰云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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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四川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2日|分类:股权纠纷 |54人看过
《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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