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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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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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

作者:王海波律师时间:2016年02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48次举报
2016-02-02

一、婚前购买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

二、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

1.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三、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四、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王海波律师电话:18615218146,QQ:374580064


王海波律师微信15662668963 王海波律师,全国专业医疗律师,专注医疗纠纷案件十几年,专业代理患方医疗纠纷,业务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1310405816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1310405816 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