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明显的诊疗过错,家属认为医方应当承担全责或者主要责任,为什么鉴定机构的认定医院责任时,往往达不到家属的预期呢,因为医疗损害责任大小,看“过错对损害结果的作用力”,不看“诊疗过错是否明显”,比方说患者病情轻微,医方及时发现并治疗患者不至于死亡,如果医院延误治疗患者死亡了,在鉴定的过程中医院的责任就会大一些,如果患者是癌症晚期,病情危重致死性强,医方的救治空间小,即使医方延误治疗患者死亡,医方的责任可能就小一些。也就是说同样的医疗过错,有的责任就大,有的就小,主要看医疗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大小,来定医院的责任大小。对于患方这一点非常重要,有些医疗纠纷医方责任轻微,诉讼可能不如调解拿到的赔偿多,有时候律师苦口婆心的给你说了半天,可能就是为了说明这一点,当然了我做过一些患者病情危重的医疗纠纷,并不是所有的病情危重的医院责任就小,有些是比较大的,还是那就话主要看,医疗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大小。
(本文作者王海波律师,专做医疗纠纷法律事务,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王海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