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贾燕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27日 14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上海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上海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水产品货款253,767元,并支付利息(以253,767为本金,按照1.95倍1pr自2023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暂计8.233元),暂计260.000元:2.判令本案诉论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利息计算标准为按照1.5倍1pr,其他未变。事实和理由:2018年起,原告应被告要求为其经营的XXX和ww中餐馆供应水产品,具体供货方式为:微信群中下单,原告根据下单内容将货物送至被告指定的美罗城/万象城等ww系列餐饮店铺中,货款月结,由被告给原告结账,原告结合被告付救情况进行开票。2021年,被告开始拖欠货款,2022年12月份,鉴于被告一直不能按时付救,原告停止对被告供货,同时为被告开具了所有货款的全额发票。就拖欠的货款,原告陆续支付,至2023年12月之后便再未支付。目前合计拖欠原告2022年2月至12月份期问货款253,767元。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已经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负有支付原告货款的义务,因逾期支付,依法原告可主张1.5倍1pr的损失,及不超过损失30%的违约金0.45倍1pr,合计为1.95倍1pr。就前述救项,原告多次催促无果,无奈诉至本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XX公司货款258,202元,此款分期支付,被告上海XX公司应于2024年6月起每月底前支付原告上海XX公司25,820.2元,直至救清为止:若被告上海XX公司到期未足额履行上述任意一期付救义务的,原告上海XX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救项一并申请执行:二、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5元、财保保全费1.820元,合计4.435元,由原告上海XX公司负担(已缴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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