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贾燕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3日 33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西藏B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与被告C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A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燕,B公司C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B公司支付原告网络营销服务费860638元;2.判令B公司支付违约会(以39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10日起,按照每天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以470638元为本,自2022年1月5日起按照每天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3.今C公司对B公司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3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网络营销服务合作合同了(下称合同一),约定A公司为B公司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B公司官网SEO、站外口碑SEO、自媒体营销、新闻稿件发布、相关机构优化等,合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合同价款约定分两期第一期344 500元,2021年4月10日前付款,第二期319 050元,2021年7月10日前付款,总额663 560元。若逾期付款,B公司则按照每天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A公司立即开始服务并按时完成服务,后经双方确认实际结算金额为631 910元金额确认后,A公司应B公司请求开具了全额发票。B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付款52 853元,于2022年1月20日折抵5万元,于2022年3月4日付数10万元,于2022年3月25日付款19 060元;于2022年6月28日付款2万元,剩余39万元未支付。以上每一笔付款都已逾期,剩余39万元应支付日期为2021年7月10日。2021年7月1日,A公司与B公司再次续签《网络营销服务合作合同》《下称合同二》,服务内容同合同一,合同期限为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合同价款约定依然分两期,第一期270 300元,于2021年10月10日前付款,第二期270 300元,于2022年1月5日前付款总额540 600元。若逾期付款,B公司按照每天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的金。合同签订,原告立即开始业务同时安排究成业务,业务完成后,A公司与B公司结算为:第一期263 788元第二期206 850元,合计470 638元。B公司并无异议,但B公司至今分文未付。利公司作为B公司唯一股东,在往年与A公司的合作中,与B公司出现共同收款,共用工作人员等情形,B公司C公司之阀未能独立,应共同向A公司承担责任。据此,A公司起诉本案诉讼请求。
B公司辩称:不同意A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可A公司主张的金额,其中39万元付数条件成就,其余款项付款条件没有成就。认可39万元款项可计算违约,但计算标准过商,应当酚减。其他救项付救条件没有成就,B公司未违约,不应当支付违约。
C公司辩称:B公司C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相互独立,应独立承担责任,C公司在2023年1月5日已经被法院裁定进入预重整程序,不能主动清偿债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2月3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一,约定月色公司为B公司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B公司官网SEO、站外口碑SEO、自媒体营销、新闻稿件发布相关机构优化等,合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合同价款分两期,第一期344 500元,于2021年4月10日前付款,第二期319 060元,于2021年7月10日前付款,总额663 560元若逾期付款,B公司则按照每天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会。
上还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时完成服务,B公司未能按约支付款项,截止庭审结束尚欠付39万元。
2021年7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二,服务内容同合同一,合同期限为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合同价款分两期,第一期270 300元,于2021年10月10日前付款,第二期270 300元,于2022年1月5日前付款,总额540 600元。若逾期付款,D公司按照每天万分之一标准支付违约金。
上述合同签订,A公司按时完成服务,B公司未支付款项,A公司确认欠付金额为470 638元
庭审中,B公司称双方之问系先开票后付款,A公司未开具发票,故付款条件不成就,A公司否认双方存在上述约定或交易惯例,B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此项约定或形成双方之间的交易惯例。
本案审理过程中,C公司未提交对产独立于B公司的相关证据。
查,C公司为B公司唯一股东。另查,2023年,西藏自治区曲水县人民法院作出对C公司启动预重整的决定。
本院认为,结合合同一和合同二的相关内容以及B公司自认的情况,A公司主张B公司支付相关款项具有依据,本院予以支持。B公司迟延支付款项,原告主张B公司支付违约金具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予以支持,但其主张标准过高,本院政情予以调整。B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先开累后付款,本院对B公司相关意见不予采信。
C公司作为B公司唯一股东,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财产独立于B公司,A公司主张C公司对B公司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藏但信B经宽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上海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860 638元二、被告西藏B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上海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利息(以39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470 63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2年1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
三、被告C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西藏B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迷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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