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贾燕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7日 12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C与被告上海zz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4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C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燕被告上海zz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C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原被告于2022年9月18日所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给被告的商标许可费60,000元和保证全10,000元,合计70,000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请为:确认原、被告双方2022年9月18日所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于2022年10月16日解除。其余诉请不变。事实和理由:2022年9月,原告经朋友介绍找到被告硅商加盟,做轻食。被告表示他已经有15家加盟店,生意都非常好,肯定赚钱,还表示自已有资质有实力,让原告放心加盟。原告信以为真,于9月14日,向被告法定代表人陈吉龙转账5.000元订金。后,原告和妻子一起与被告就店面的选址/装修/食物用料/餐具购买/服务培训等开店细节进行了进一步沟通。9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正式合同,合同内容有关于店面选址/装修/培训/督导/品牌使用等约定,但合同名称却叫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且合同中关于加盟费的表述也为商标许可使用费。对此,被告表示合同是专业律师做的,请原告放心。同日,原告妻子向被告转账65,000元,其中60,000元为加盟费,剩余5,000元加上前述原告转账给陈吉龙的5000元合计10,000元为履约保证全。合同签订后,被告开始带领原告购买设备并选择场地,原告指定的购买设备处表示设备17.000元,但定金7.000元,已然大于20%,原告出于对被告的值任予以支付。被告带领原告找寻的场地处,除正常收费外,还要收取好处费,原告质疑后遇回了场地费。此时原告已然不再信任被告,便至相关部门对被告进行进一步了解,才发现被告并没有两家直营店及经营一年以上这样的特许经营资质,更没有去相关部分进行备案。而现有的加盟店也全部处于亏损状态,加盟商一片哀嚎,但苦于已经开店,只好硬撑下去。原告此时才明白,这笔生意是因被告隐瞒重要事实,使自己陷入重大误解而成交。原告于是向被告表示店不开了,与被告协商退款就算按照冷静期遇款也可以,被告表示确实有冷静期这回事儿,但是拒绝遇款。原告认为,虽然本案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冷静期但《条例》规定“冷静期”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特许人,以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赋予被特许人可以反悔的权利,从而使得在信息不平衡的背景下保证合同双方缔约能力的平衡,另一方面,“冷静期”也是问接督促特许人及时披露信息的一种手段。因此在合同签订后的合理期限内,即使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冷静期”条款,被特许人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尤其是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尚未被被特许人实际利用之前为宜。本案原告于合同签订后28日内反悔,且反悔时尚未使用被告任何经营资源,解除合同合情合理,应被支持。故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zz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合同并未约定冷静期,即便最据条例规定,但冷静期的适用也应基于公平原则,被告已经履行了一个月合同义务,原告已经完全掌握了被告技术,被告亦为原告提供了培训服务。民法典并未规定冷静期制度,涉案合同是商标许可使用和加盟的杂裸合同,并非单纯的特许经营合同,不应适用冷静期制度。
综上,像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C与被告上海zz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盐绿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于2022年10月16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zz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C许可费48,000元、保证金10,000元,合计58,000元:
三、驳回原告陈C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来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像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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