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贾燕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09日 2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xx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xx电(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申港路222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燕,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xx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xx电(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xx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xx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xx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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